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
調解協議案件的確認
第壹百九十四條申請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應當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的規定,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壹百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經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妳想在和解後再次起訴,妳必須能夠有充分的理由。如果對方沒有違反規定,那就要承擔很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