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壹)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的法律制度,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和責任的法制化。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勇於擔當、敢於負責,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惰、失職,堅決懲治失職、瀆職行為。行政機關不得在法律之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尋租空間。推進各級政府政務規範化、法制化,完善各級政府特別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務法律制度,強化中央政府的宏觀管理、制度設置職責和必要的執法權力,強化省級政府在區域整體上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責任,強化市縣政府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