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集體談判普通程序的期限

集體談判普通程序的期限

集體談判的壹般程序是1-3年。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以集體協商為基礎。在集體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以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因環境和條件變化導致集體合同難以履行的,集體合同任何壹方可以要求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

集體協商的程序是:

1,以書面形式提出集體協商的請求;

2.談判者應在談判前做好準備;

3.召開集體協商會議;

4.集體談判結束了。協商成功的,按協商辦理;如果協商失敗,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和下壹次談判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由雙方商定。

綜上所述,集體協商的任何壹方可以就簽訂集體合同或者專項集體合同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集體協商的請求。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壹條

壹方面,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上級工會應當指導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生效。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本行業、本地區的當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 上一篇:如何處理機動車扣分
  • 下一篇:什麽是馬尾繡?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