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範受理控告程序。
規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部門應當對屬於受理範圍的投訴進行登記,並按規定錄入投訴舉報平臺。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分級受理投訴,建立健全舉報投訴內部移送、向上報送、向下移送的工作機制。“對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舉報和投訴,不得隱瞞、遺漏或者拖延”。
2、加強對指控的甄別和判斷。
規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部門對本級受理的初次投訴進行甄別後,移送本機關監督檢查部門或者有關部門。
要求監督檢查部門不得隨意處置舉報投訴,對收到的舉報投訴要認真甄別,綜合分析、妥善了解、集體研究並履行審批程序後分類處理;沒有實質性控告的,經批準後按程序退回信訪部門。
3.加強內部控制和監督。
規定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應當按季度向信訪部門反饋意見,反饋內容應當包括處置方式、真實情況和對信訪人的反饋意見。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舉報投訴處理工作的監督,信訪、監督檢查、復查、偵查部門應當定期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4.加強檢查監督。
規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部門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投訴,存在典型問題且久拖不決的,可以發函;如有逾期未辦結、推諉、敷衍等情況。,他們可以被監督。
5、明確工作要求和職責
強調建立紀檢監察幹部定期接訪制度,相關負責人要接待重要來訪,處理重要來信來訪;要求工作人員強化宗旨意識,耐心傾聽來訪者反映的問題,嚴格遵守保密和回避規定;明確在處理控告過程中如有違紀違規行為,將依紀依規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