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委辦案分受理、初步核實、立案、調查、移送審理五個步驟。紀委有調查權,可以就某些問題對組織或個人進行文明規範的質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第十九條監察機關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履行職責:
(壹)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政紀行為時,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壹)暫時扣留、封存能夠證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材料;
(二)責令涉嫌案件的單位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三)責令涉嫌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不得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四)建議有關部門暫停涉嫌嚴重違反行政紀律人員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