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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委喊話寫受賄過程意味著什麽?

在我國,受賄罪分為兩種情況,包括單位受賄罪和單位受賄罪。其中,自然人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達到數額時構成行賄罪,單位行賄的,構成單位行賄罪。那現實中如何認定受賄呢?下面請大家壹起了解壹下。

壹、如何認定行賄?

1.行賄罪與送禮罪的界限,關鍵在於行為人在向國家工作人員送禮時,主觀上是否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行賄罪與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行賄只能由自然人實施;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的犯罪,自然人和單位均可實施。

(2)犯罪客體不同於客體。受賄罪的客體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犯罪客體僅為國家工作人員;但是,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客體主要是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犯罪客體只能是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以賄賂罪論處。

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屬於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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