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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委可以單獨取證嗎?

紀委不能單獨收集證據。

經初步核實,對黨員、幹部和被監督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犯罪,需要追究紀律或者法律責任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立案審查。

申請批準立案的,應當掌握壹些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的事實和證據,具備審查調查的條件。

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承辦部門應當起草立案審查調查報告,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同意並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後,予以立案審查調查。

立案審查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

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主持召開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參加的專題會議,研究批準調查方案。

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成立審查調查組,確定審查調查方案、外部調查方案,批準重要信息查詢、涉案財物扣押等事項。

監督檢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研究提出調查談話方案、外部調查方案和處置建議,審批壹般信息查詢,檢查調查取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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