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民用機場的建設和管理,積極穩妥地促進民用機場發展,保障民用機場安全有序運行,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機場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民用機場分為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
第三條民用機場是公共基礎設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鼓勵和支持民用機場的發展,提高民用機場的管理水平。
第四條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依法對全國民用機場實施監督管理。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依法對轄區內的民用機場實施行業監督管理。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民用機場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全國民用機場布局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國防要求編制,並與綜合交通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相銜接,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節約集約用地,保護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