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於1990年6月2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0年6月28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楊1990年6月28日
1990年6月28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2020年6月27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
第壹條為了維護國旗尊嚴,規範國旗使用,增強公民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主席團頒布的《關於國旗法的說明》制作的。
第三條國旗通用標準為《國旗制作說明》所列的五項標準。特殊情況下使用其他尺度的國旗,應當按照壹般尺度的比例適當放大或者縮小。
國旗和旗桿的比例應當適當,並與使用目的、周圍建築物和周圍環境相適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五條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1)天安門廣場和新華門;
(二)中國* * *黨中央、NPC常委、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國* * *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⑶外交部;
(四)機場、港口、車站等邊境口岸和出入境邊防海防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