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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企業技術投資的國家法律法規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外方投資的技術必須是真正適合中國需要的先進技術。外國合營者作為出資的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能顯著提高現有產品的性能和質量,提高生產效率;

(二)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和動力。第四十條本條例所稱引進技術,是指合營企業通過技術轉讓,從第三方或者合營企業獲得所需的技術。

第四十壹條合營企業引進的技術應當適用、先進,使其產品在國內具有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或者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競爭能力。

第四十二條訂立技術轉讓協議,必須維護合營企業自主經營管理的權利,並參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要求技術出口者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合營企業訂立的技術轉讓協議,應當報審批機構批準。

技術轉讓協議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壹)技術使用費應當公平合理;

(二)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技術出口方不得限制技術進口方出口產品的地區、數量和價格;

(三)技術轉讓協議的期限壹般不超過10年;

(四)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後,技術引進方有權繼續使用該技術;

(五)技術轉讓協議的雙方應當平等交換改進的技術;

(六)技術進口方有權根據他認為合適的來源購買必要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原材料;

(七)不得含有中國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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