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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遲延履行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零七條: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貨幣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給申請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給付。造成損失的,加倍賠償申請執行人已經遭受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延期履行。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被執行人及其被撫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押、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被申請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限制高消費等。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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