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當得利是指在沒有合法理由的情況下獲取利益。具體來說,本案中,加油站因少付燃油費而獲得了損失,消費者因少付燃油費而獲得了利潤,該利潤沒有法律依據或基礎,加油站的損失與消費者的利潤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本案中消費者屬於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損失方有權獲得受益方的賠償,範圍是本應獲利的利益。因此,加油站方有權主張不當得利,消費者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如果消費者不返還不當得利,那麽加油站有權因不當得利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消費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當然,因為民法規定了意思自治,消費者和加油站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具體的賠償事宜,而不是直接訴諸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百八十五條受益人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所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履行道德義務的報酬;
(二)債務到期前的清算;
(三)明知沒有支付義務。
第九百八十六條受益人不知道並且不應當知道所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並且所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沒有返還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受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取得的利益沒有合法依據的,遭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所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