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規定,非法持有、藏匿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應上繳公安機關,並說明子彈來源。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28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管制器械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