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第十七條信托財產除下列情形之壹外,不得強制執行: (壹)信托設立前,債權人已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並依法行使該權利;(二)受托人處理信托公司產生的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的;(三)信托財產本身應繳納的稅款。(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對違反前款規定強制執行信托財產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第十五條信托財產不同於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信托成立後,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委托人是唯壹受益人的,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繼承或者清算財產;委托人不是唯壹受益人的,信托存續,信托財產不作為其繼承財產或者清算財產;但是,同壹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其信托受益權作為其繼承或者清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