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違反《貸款通則》不壹定導致借款合同無效。
(3)借名借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不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十九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第二十條(借款人)不得以欺詐手段騙取貸款。實際上,通過“掛名借款”獲得的款項由實際借款人使用,名義借款人為了申請貸款,不得不向銀行隱瞞貸款的真實用途,涉嫌“采取欺詐手段”,將所借款項交給實際借款人使用,違反了借款合同,也屬於“未按照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其結果是,“以名下借款”的行為明顯違反了《貸款通則》的規定。
刑法第175條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造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騙取貸款罪。借款人以假名向銀行借款,明顯隱瞞了貸款的真實用途,屬於“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壹旦借款人到期不還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借款人就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