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裁員補償標準如下:
(1)員工在單位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二)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職工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最長不超過十二年。
二、裁員計劃報勞動行政部門後,可以裁減人員:
(壹)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三、裁員時,應優先保留下列人員:
(壹)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員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裁員。
(壹)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