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犯新罪,或者發現有遺漏,或者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關於假釋監督管理的規定的,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2.重新犯罪,或者發現犯罪遺漏,或者發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關於假釋監督管理的規定的,應當撤銷假釋,將未執行完的刑期收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告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就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前罪和後罪的處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第八十五條。在假釋考驗期限內,被假釋的罪犯應當依法接受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的,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