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九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壹)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換發後繼續使用原機動車駕駛證的;(二)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不符合第七十五條規定的;(三)駕駛機動車未粘貼或者懸掛執業標誌或者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誌的;(四)持有大型客車、拖拉機、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未按照第八十條規定申報變更信息的。有第壹款第壹項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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