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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校違約金的法律規定

對駕校處罰的法律規定如下:

1.進入考試後,未參加體檢或體檢不合格的,扣除50元服務費;

2.已通過體檢並取得駕校學籍,但未辦理預約考試申請表退學的,扣除備案及服務費150元;

3.已在駕管所辦理科目壹預約考試申請表並參加駕校組織的理論培訓,未參加科目壹考試並要求退學的,扣除150元備案費、服務費、理論培訓費;

4.某科目考試不及格要求退學,扣除250元備案及服務費,理論培訓費150元;

5.某科目考試合格上車後要求休學的,除扣除備案服務費250元和理論培訓費150元外,按培訓壹小時扣除實車培訓費80元計算;

6.選修科目考試合格,路考前已退費的,學費不予退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582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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