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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法實施細則

監察法實施細則如下:

1,國家監察委員會(NSC)在黨中央領導下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監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工作,執法調查監督主要由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線索處理和案件調查應當同時向上壹級監察委員會報告。

上級監察委員會應當加強對下級監察委員會的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必須執行上級監察委員會的決定,如果認為決定不當,應當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監察委員會報告。上級監察委員會應當按照程序糾正下級監察委員會作出的錯誤決定,或者要求下級監察委員會予以糾正。

2.上級監察委員會可以依法統壹召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的監察人員辦理監察事項。催繳決定應以書面形式做出。

監察機關辦理監察事項應當加強相互配合和協作,重大復雜的事項可以提請上級監察機關協調。

3.各級監察委員會依法向本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我國公共事務的團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派出或者派駐監察組織和監察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三條

監察機關應當建立舉報保密制度,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嚴禁向被舉報單位和舉報人泄露舉報人身份或泄露舉報人的舉報材料和信息。監察機關可以對檢舉、控告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獎勵條件和標準由監察機關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監察機關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聘請特邀監察員。聘請特邀監察員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監察機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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