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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民法體系的歷史發展?

大陸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羅馬法。其中,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在6世紀編纂的《各國法律全集》是近代歐洲法律制度極其重要的來源。此外,中世紀歐洲的教會法、日耳曼法和商人法也對歐洲法律體系的產生產生了壹定的影響。

12世紀(相傳為1135),在意大利北部發現了壹本因戰爭而遺失了數百年的《國家法律全集》。學者們在意大利博洛尼亞大學對《國家法全集》進行了考證和註釋,形成了歐洲法系最早的“註釋法學派”。由於《國家法全集》的內容比當時歐洲大陸的許多法律都要先進,因此迅速在歐洲大陸掀起了學習和運用羅馬法的高潮,史稱“羅馬法的復興”,與“文藝復興”、“宗教改革”並稱為“歐洲三大思想運動”(因為這三個詞的首字母都是R,所以也簡稱為“3R運動”)。“羅馬法復興”的結果是歐洲大陸的法律基本仿照羅馬法,進而形成了大陸法系的雛形。

從今天來看,《國家法律全集》的內容基本屬於民法(和民事訴訟法),所以民法仍然是整個歐洲法律體系的基礎。在歐洲國家,民法典是規範公民社會私權的基本法,而憲法法典是規範政治國家公權的基本法,兩者的重要性相當。相對而言,英美法系也有規範市民社會私權的法律,但大多以單行法和特別法的形式出現,通常沒有系統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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