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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非法借貸犯罪的最新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

非法發放貸款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向關聯方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如果貸款人在發放貸款過程中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如不認真調查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或資信狀況,擅自評估為低於標準,或未經批準發放貸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由於行為人對損失既無故意也無過錯,當然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如果造成重大損失,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其行為不僅破壞了國家貸款管理制度,而且造成了國家貸款的流失,影響了國家金融秩序的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六條* *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聯方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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