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離休幹部死亡後,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經費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壹、離休幹部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可攜帶下列材料到當地社會保險機構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
1.死者的火化發票或火化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
2.死者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3.合法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4.法定繼承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
5.死亡後,待遇將統壹轉入死者領取撫恤金的銀行賬戶;
6.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