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壹、民事訴訟法第119條關於起訴的條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刑事訴訟法第211條?人民法院審查自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二)缺乏刑事證據的自訴案件,自訴人不能提供補充證據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依法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3.《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申請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