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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壹)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超過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且當日外幣等值超過654.38+0,000美元(含654.38+0,000美元)的現金存取款、現金結售匯、現金匯兌、現金匯款、現金賬單支付等形式的現金收付。(2)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及其他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200萬元人民幣)且外幣等值在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資金劃轉。(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及其他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萬元人民幣)且等值外幣在65438+萬美元以上(含65438+萬美元)的境內資金劃轉。(四)自然人客戶的銀行賬戶與其他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含20萬元)且等值外幣超過654.38美元+0萬美元(含654.38美元+0萬美元)的資金跨境轉移。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根據資金的收入或支出單方面計算上報。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調整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大額交易申報標準。

第十壹條金融機構發現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其資金或其他資產、其交易或交易企圖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有關的,無論涉及金額大小或資產價值多少,均應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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