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過當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身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是刑法為鼓勵人們打擊暴力犯罪,遏制嚴重犯罪,穩定社會秩序,有效保護合法權益而作出的無限防衛規定。
其次,要特別註意:時機條件
這肯定是非法的暴力行為。這裏所發生的壹切,意味著襲擊、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經開始,但還沒有結束,正在進行。
如果上述暴力犯罪尚未開始或結束,包括不法侵害人已停止犯罪、已被制服、已喪失侵害能力等。,行為人進行的所謂“防衛”,應視為事前的傷害或事後的報復,不能視為無限防衛。
比如根據妳的情況,如果對方捅了妳壹刀就跑,而妳追上後,用自己的匕首或者對方的匕首捅了對方,就不是正當防衛,而是事後報復;如果聽說對方要捅妳,不如在遇到對方的時候先下手為強。對方不動手,妳先刺對方。這叫事前傷害,不算。如果妳在打鬥中搶了對方的匕首捅了他,那就不算,因為對方已經失去了入侵的能力。如果對手在刺妳,妳被迫自衛,用其他工具擊倒他,比如木棍。這是無限防衛;但如果對方已經倒地,妳再用棍子打他,就是事後報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