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和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壹步調查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監察機關依法批準,可以將該人羈押在特定場所:1,涉及重大復雜案件。2.逃跑或者自殺都有可能。3.有可能串通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4.可能存在其他妨礙調查的行為。
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對涉及行賄犯罪或者同壹職務犯罪的人員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場所的設立、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