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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拘留期間律師可以見面嗎?

法律分析:不開會。拘留措施這是國家對所有公職人員的特殊規定,即任何職務犯罪都要先處理黨紀政紀(公職)問題,再處理刑事犯罪。又稱“紀在法前,紀嚴於法”。這既是對公職人員的保護,也是對公職人員的嚴格要求。所以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不允許律師介入黨紀政紀調查,這是政治行為。它不是刑事偵查,符合法制原則,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督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和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壹步調查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監察機關依法批準,可以將該人羈押在特定場所:1,涉及重大復雜案件。2.逃跑或者自殺都有可能。3.有可能串通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4.可能存在其他妨礙調查的行為。

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對涉及行賄犯罪或者同壹職務犯罪的人員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場所的設立、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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