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的報告後,不及時組織調查的;
(二)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後,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審查或者移送上壹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
(三)未將應當由醫學會進行技術鑒定的重大醫療過失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鑒定的;
(四)未按規定逐級上報當地醫療事故情況和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審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