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申請再次鑒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供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結論的原件及復印件。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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