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88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於12年4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3.199年3月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4.2004年3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5.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於2006年3月6日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意義;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通常規定壹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體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內容,有的還規定國旗、國歌、國徽等首都和統治階級認為重要的制度,涉及國家生活的方方面面。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礎。壹切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憲法的地位:
它是我國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維護國家統壹、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是我國* * *產黨執政興國、團結帶領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保障。
憲法職能:
1.憲法保障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2.憲法促進了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建設;
3.憲法促進了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4.憲法促進了中國人權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