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新人新方法,老人老方法”
1,針對專業條件。
《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為“新人新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老人老辦法”,本公告再次明確。
本辦法實施前,取得學籍或者取得相應資格的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2.對於法律專業崗位。
僅對進入新的法律職業崗位的人員進行培訓,明確規定在行政機關首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等工作的公務員,需要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已經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復議、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工作並勝任現職的,無任職資格要求。
二、參加法語考試的條件
1,具有中國國籍;
2.擁護中國人民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和法學碩士及以上學歷、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