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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必須在公司章程上簽字嗎?

法律分析:公司章程需要全體股東簽字確認,並報工商備案。修改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壹百條股東會每年召開年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壹)董事人數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的時間。(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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