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的決定。刪除第九條:“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案件,除簡單民事案件、輕微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外,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第十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除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外,應當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修改為:“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法官組成合議庭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