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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當審判長?

法律分析:“法官應該記住,他們的職能是解釋法律而不是創造法律”,這意味著法官只能準確地適用法律。無論是認定事實還是適用法律,審判長都必須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即對訴訟雙方的爭議焦點、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等問題進行提問,引導合議庭其他成員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充分發表意見, 然後在民主評議的基礎上提出有理有據的處理意見和主張,使案件的判決結果真正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法律適用恰當,經得起時間和事實的檢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的決定。刪除第九條:“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案件,除簡單民事案件、輕微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外,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第十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除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外,應當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修改為:“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法官組成合議庭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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