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復議期間涉案具體行政行為只有在以下四種情況下才能停止執行:壹是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被申請人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或者其執法人員明顯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可以停止執行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不停止執行將給申請人或者國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復議機關可以決定停止執行;第三,申請人申請中止執行。申請中止執行時,申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不停止執行會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中止執行不會帶來危害。復議機關認為申請人的要求合理、證據充分的,可以決定停止執行;第四,法律規定的中止執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復議期間暫緩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壹般僅限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七條規定“被處罰人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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