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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財產可以分給村民嗎?

法律分析:村集體財產可以分給村民。除非明顯違反《村委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法院不應幹涉。“農村集體財產收益”的規定僅適用於征地補償中“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不包括土地補償費、地上物及青苗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籌分配。因村集體通過民主投票方式統籌分配土地補償費引起的承包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法院應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涉及村民利益,下列事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方可辦理: (壹)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二)村集體經濟收入的使用情況;(三)村內公益事業的興辦、籌資籌勞計劃和建設承包計劃;(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立項和承包方案;(六)宅基地使用計劃;(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方案;(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其他涉及村民利益,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財產和權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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