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涉及村民利益,下列事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方可辦理: (壹)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二)村集體經濟收入的使用情況;(三)村內公益事業的興辦、籌資籌勞計劃和建設承包計劃;(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立項和承包方案;(六)宅基地使用計劃;(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方案;(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其他涉及村民利益,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財產和權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