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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行政處罰的救濟功能主要通過制止和糾正行政違法行為、責令違法當事人糾正違法行為、恢復被侵害的管理秩序來體現。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要求違法當事人作為或者不作為,以停止違法行為,使違法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以其他方式達到相當於履行義務的狀態。行政處罰的目的之壹是著眼於行為人未來的行為,而不僅僅是現有的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違反國家管理秩序,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行政機關以國家強制手段對違法行為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因此,行政處罰是防止破壞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再次發生的壹種手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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