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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的法律性質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監護人的相關法律規定如下:父母對子女有自然監護權;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祖父母、兄弟姐妹和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擔任,但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具體類型有:法定監護、遺囑監護、協議監護和指定監護。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九條

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條

監護人可以由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依法協議確定。協議約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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