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旨在教育和保護。對被宣布無行為能力的人進行監護的目的是確保其自身和社會的安全,並促進其康復。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可以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擔任監護人是合法行為。監護人拒不履行監護職責的,居委會、村委會可以予以訓誡,派出所可以給予警告。父母不履行監護義務是不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具有監護資格的個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變更監護關系的請求,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的,應當分別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 *監護人的職責是在民事法律行為中代表被監護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無人照管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