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義的監獄是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對罪犯實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監獄的主管部門是監獄管理局,最高行政部門是司法部。
1.監獄的懲罰功能是指國家將罪犯的身心置於懲罰的條件下,限制其精神和物質生活所產生的心理痛苦效應的總和。
2.監獄的改造功能是指根據懲罰的目的,改變罪犯的犯罪觀念,培養他們遵紀守法的教育效果的總和。
3.監獄的防衛功能是指監獄通過執行刑罰,防止罪犯再次犯罪,同時對社會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進行警戒、威懾和教育,使其不走上犯罪道路的效果的總和。
4.特殊預防是指監獄通過執行刑罰,使罪犯與社會隔離,失去再次犯罪的條件,從而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防止其在服刑期間再次犯罪。
5.壹般預防是指監獄對罪犯進行懲罰,以威懾未犯罪的人,防止其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