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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和全日制勞動法有什麽區別?

非全日制工作是指非全日制勞動關系,與全日制勞動關系的主要區別如下:

第壹,非全日制不能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全日制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非全日制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全職工作時間壹般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

三、不得約定非全日制試用期;可以約定全日制試用期。

四、非全日制小時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全日制月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非全日制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半個月;全日制繳費周期應每月至少支付壹次。

六、非全日制用人單位只能繳納工傷保險費;全日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

七、非全日制用工任何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全日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必須符合相同的條件和程序。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有法定過錯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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