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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和全職在法律上有什麽區別?

從廣義上講,兼職屬於壹種雙重勞動關系。但由於非全日制所建立的勞動關系是次級勞動關系,與原勞動關系處於主次地位,故不在法律禁止之列。法律明確禁止的是虛擬或真實位置的多重勞動關系。就像我們常說的,與壹個單位存在名義上的勞動關系,同時與多個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種行為極大地擾亂了我國的勞動管理秩序,因此為法律法規所禁止。

此外,非全日制勞動者、下崗再就業人員、共保人員之間的雙重勞動關系,法律並不禁止,但屬於國家積極促進就業的範圍。因為這些雙重勞動關系處於各種勞動關系的並列位置。總之,雙重勞動關系不能壹概而論,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規定。

另外,如果兼職只是為對方提供服務,但不納入其編制,受其管理和約束,那麽就不是兼職勞動關系,而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理解和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任何壹方有權無償終止事實勞動關系。當然,用人單位要給壹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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