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本罪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委托其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所謂委托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產,是指通過他人的委托或者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有關規定,為他人收取、管理的財產。所謂遺忘他人之物,是指因遺忘而本應取走而未取走的財物。需要指出的是,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後者是失主失去的財產,失去對財產的控制需要相對較長的時間。壹般不知道丟失的時間和地點,拾得人很難找到丟失的人。而遺忘的事情,只是暫時被遺忘,遺忘者在相對短的時間內失去了對它的控制。壹般他們會很快回憶起遺忘的時間地點,回來尋找,而拾荒者壹般也知道遺忘者是誰。遺忘物也不同於遺棄物,遺棄物是所有人或保管人基於自己的意誌不再需要而拋棄的財產。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委托給妳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但仍非法據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僅以故意占有為目的而沒有非法占有,如故意毀壞他人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或要求他人支付代管產生的費用,逾期不還,或意外毀壞、丟失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其保管,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個罪只有說出來才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