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檔案處的職責如下:
(1)審查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2)立案登記;
(3)審查立案;
(4)申請案件再審,決定是否立案再審;
(五)其他案件的立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4條
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和理由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有錯誤的,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法院立案的基本條件是什麽?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