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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檢察機關和監察機關的認識

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的區別如下:

1,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監察機關行使監督偵查權;

2.檢察機關的適用對象是司法活動中違法的司法工作人員,監察機關的適用對象是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公職人員;

3.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活動,對犯罪分子提起公訴,監察機關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

4.人民檢察院對檢察機關負責,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

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的職能差異;

1.檢察機關負責公訴: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負責起訴、支持和監督法律的正確實施;

2.監察機關負責反腐倡廉:監察機關主要負責監督國家公職人員預防和查處腐敗行為;

3.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範圍更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不僅包括刑事訴訟,還包括民事、行政訴訟等法律監督事項;

4.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更加具體:監察機關主要針對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和職務犯罪,其監察範圍相對具體;

5.檢察機關具有法律監督的獨立性:檢察機關在法律監督過程中享有高度的獨立性,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6.監察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系更為密切:監察機關雖然獨立,但在組織體制和職能上與行政機關有著密切的聯系。

綜上所述,檢察機關和監察機關在行使職權、適用對象、監督對象、負責機構等方面都有明顯的區別。

法律依據:

組成

第12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監察機關。

第13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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