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拒絕簽收訴訟文書的主要原因:1。在書記員與原告的服務組合中,壹旦原告出現書記員要求被告簽收送達回執的場景,被告很容易誤以為書記員與原告同流合汙,進而拒簽。2.當不熟悉方言的書記員在家裏遇到只會說該方言的人(被告外出),導致溝通障礙時,就有可能拒簽或撕毀書記員送達的法律文書。
(三)關於輔助服務的法律規定的缺陷所帶來的問題。比如在送達過程中,當被告具體住址不明,被告或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簽字或撕毀法律文書時,往往會想到請當地村委會、居委會幫忙。但當地村委會、居委會幹部與被告熟悉,往往以得罪被告不便為由,找借口回避做向導或留置服務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