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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執行活動的監督

法律主觀性:

檢察院監督立案的程序是:1。受理刑事案件,監督立案;2.要求刑事立案主體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3.刑事立案主體說明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刑事立案主體立案偵查;4.審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的刑事偵查權;5、報上級檢察機關備案和審查。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認定事實的錯誤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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