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法院審判活動合法性的法律監督。主要包括:
(壹)法院的組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二)案件的審理是否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三)訴訟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是否得到充分保護;
(四)審判中的決定是否正確、合法;
(五)有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檢察機關有權對庭審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對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構成犯罪的,有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第十六條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
第十七條軍事檢察院和其他專門人民檢察院依照有關規定行使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