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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訴嗎?

法律的主觀性:人民檢察院在哪些案件中可以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認定事實的錯誤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法律客觀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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