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鏈接: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1。第四十三條初次驗證壹般應在兩個月內完成。案情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初核期限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2、第四十四條初核結束後,承辦人應當制作初核結束報告,根據初核的事實和證據,區分不同情況,提出處理建議,經舉報中心負責人審核後,報檢察長決定:
(壹)被舉報的犯罪事實認為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處理;屬於本院管轄的,移送本院偵查部門處理;
(二)認為舉報的事實不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三)認為舉報所涉及的犯罪事實不存在,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終止初核,答復舉報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應當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處理。
3.第五十四條實名舉報應當逐壹回復。除非聯系方式不明,否則應當及時向舉報人回復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