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利與義務、主體與客體是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沒有它們就沒有法律關系。
2.法律是用來調整相應法律關系的。沒有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只有主體和客體。如果不能調整法律關系和法律責任,法律就形同虛設;
3.權利和義務貫穿於法律的各個部分;
4.權利和義務充分表達和實現了法律的價值;
5.權利和義務貫穿於法律運行和運作的全過程;
權利:
壹般來說,是指法律賦予人們實現利益的權力。與義務相對應,是法的基本範疇之壹,是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是法律規範的關鍵詞。在家庭、社會、國家和國際關系中隱含或表達的最廣泛、最實際的內容。從通常的角度來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同和保障。
義務:
1.與權利相對。指政治、法律和道德責任,包括作為的義務和不作為的義務。
2.不付錢。
為了更好地生存和發展,人類建立了各種社會關系。根據維系方式的不同,壹切社會關系都可以分為親戚、朋友和同事。根據社會領域的不同,壹切社會關系都可以分為經濟關系、政治關系和文化關系,而壹切社會關系的核心內容都是價值關系或利益關系,即在壹切社會關系中,任何人都要壹方面付出壹定的價值,另壹方面獲得壹定的數量。